南寧金融資產交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網絡競價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在南寧金融資產交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南寧金交中心)內進行的網絡競價行為,維護交易秩序,根據《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54號)《金融企業非上市國有產權交易規則》(財金[2011]118號)《南寧金融資產交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金融企業非上市國有產權交易規則》《南寧金融資產交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金融資產交易規則》等相關規定,結合南寧金交中心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南寧金交中心采取網絡競價方式組織實施的金融企業非上市國有產權交易、金融資產交易活動,適用本辦法。其他資產交易的交易活動涉及網絡競價的相關行為,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網絡競價,是指轉讓方將產權轉讓信息通過南寧金交中心公開發布后,依據相關約定和項目具體情況,由南寧金交中心組織,意向受讓方通過網絡競價交易系統進行競爭報價,按照時間優先、價格優先原則確定受讓方的交易方式。
本辦法所稱的競買人,是指經資格確認,參與網絡競價的意向受讓方。
本辦法所稱的受讓方,是指以有效報價競得轉讓標的的競買人。
本辦法所稱的競價保證金,是指在產權交易過程中,按產權交易信息披露公告的約定向南寧金交中心交納的,用于保證其遵守市場規則和交易約定,在發生違規違約行為時予以沒收的資金。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多次報價,是指在南寧金交中心的組織下,競買人接受轉讓方確定的交易條件,通過南寧金交中心指定的網絡競價系統進行動態遞增報價,報價最高者確定為受讓方的競價方式。
本辦法所稱的一次報價,是指在南寧金交中心的組織下,競買人接受轉讓方確定的交易條件,通過南寧金交中心指定的網絡競價系統,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提交報價,報價最高者確定為受讓方的競價方式。
第五條 南寧金交中心指定的網絡競價系統由相關競價系統運營機構提供,系統運營機構設有競價規則的,以其競價規則為準。
第六條 南寧金交中心是網絡競價的組織者,應當為競買人提供相關網絡競價的業務咨詢、操作培訓等服務,維護網絡競價活動的正常秩序,并協調處理在網絡競價過程中出現的相關問題。
第二章 網絡競價的基本程序
第七條 南寧金交中心應當依據項目掛牌公告的內容及相關規定,編制項目的網絡競價文件(包含《網絡競價交易須知》等)。
網絡競價文件中應包括轉讓標的的基本情況、交易條件、確定受讓方的方法和標準、違約責任、競價保證金金額和處理方式、相關責任聲明以及網絡競價加價方式等。
網絡競價文件中的交易條件等相關條款應當與項目掛牌公告的內容保持一致,涉及行使優先權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競買人應當認真閱讀網絡競價文件,并在項目掛牌公告規定期限內辦理意向競價申請,成功登記意向競價的視為接受網絡競價文件約定的交易條件。
第九條 競買人在完成資格審核并按照項目掛牌公告規定期限內向南寧金交中心指定賬戶交納競價保證金后,競買人憑相關賬號密碼參與競價。競買人應對其注冊賬戶及密碼安全負責,任何人使用其注冊賬戶及密碼在南寧金交中心開展的一切行為,均視為競買人本人的行為。
第十條 競價過程中競買人一經報價,不得撤回;若競買人被確認為最終受讓方后撤回報價或放棄受讓,南寧金交中心有權追究其責任,其交納的競價保證金不予退還。該場競價項目結束,南寧金交中心除追究其責任外,還應當組織競價項目的重新掛牌公告程序。
第十一條 南寧金交中心應當在網絡競價結束后,依據競價結果出具成交確認書,并書面告知轉讓方。
第十二條 交易雙方應當在網絡競價結束后,按照項目掛牌公告的要求,簽署交易合同并支付交易價款。
第十三條 南寧金交中心可以邀請轉讓行為批準機構或轉讓方紀檢部門對網絡競價進行現場監督。
第三章 網絡競價的報價方式
第一節 多次報價
第十四條 多次報價是指競買人在網絡競價文件中規定的競價時間內登錄指定網絡競價系統,通過網絡競價系統進行多輪次報價。
第十五條 多次報價的競價過程由自由報價期(定時報價期)和限時報價期(連續報價期)組成。首次報價不得低于起始價,下一次報價應當高于上一次報價,成為最新報價。每次報價應當不低于網絡競價文件中確定的加價幅度的整倍數,有效報價不得低于現有最高有效報價。自由競價期不確定最終報價人。
自由報價期內各競買人可以充分報價,自由報價期結束后即進入限時報價期。
限時報價期可由多個限時報價周期組成。限時報價周期內如出現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或出現新的有效報價,則進入新的限時報價周期;在一個限時報價周期內如未出現新的有效報價,則當前的最終報價人成為受讓方。
第十六條 報價時間結束,除本辦法和網絡競價文件中另有規定外,通過網絡競價系統確定最終報價人。
第二節 一次報價
第十七條 一次報價是指競買人在規定的競價時間內登錄指定網絡競價系統,通過網絡競價系統進行一次性報價。
第十八條 報價時間結束后,競價系統公布競價結果,除本辦法和網絡競價文件中另有規定外,由網絡競價系統確定最終受讓方。
第四章 網絡競價的組織方式
第一節 集中競價
第十九條 集中競價是指南寧金交中心在指定競價時間點通過網絡競價系統組織網絡競價,競買人在指定時間點通過登錄網絡競價系統對標的進行報價,按照時間優先、價格優先的原則確定最終有效報價人為受讓方的競價組織方式。
第二節 動態報價
第二十條 網絡動態報價是指南寧金交中心在指定競價時間段內通過網絡競價系統組織網絡競價,競買人在競價時間段內可隨時登錄指定的網絡競價系統對標的進行報價,按照時間優先、價格優先的原則確定最終有效報價者為受讓方的競價組織方式。
第二十一條 南寧金交中心可根據項目情況在網絡競價組織方式自行選擇不同的報價方式。
第二十二條 項目掛牌公告或網絡競價文件中對競價方式具體流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優先權的行使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優先權,是指特定的民事主體依照法律法規或項目掛牌公告規定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某個標的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同等條件,指的是在網絡競價交易活動中,同等報價的條件下,有權優先購買某個標的。
第二十五條 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的,應按照項目掛牌公告的要求到南寧金交中心辦理受讓登記手續、交納交易保證金、通過網絡競價系統報價來行使優先權。優先權人如未按照項目掛牌公告要求參與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未及時繳納交易保證金并提交受讓登記文件,辦理受讓登記后未按規定的時間和條件參加網絡競價等)視為放棄優先權。
第二十六條 在網絡競價過程中,優先權的行權原則為:優先權級別低的競買人行權后優先權級別高的競買人仍可行權,但優先權級別高的競買人行權后優先權級別低的競買人不可再行權;同一優先權級別的多個競買人以“時間優先”為原則行權,一人行權后,其他人不可再行權。
第六章 中止、終結競價的情形及競價禁止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競價活動應當中止:
(一)因系統故障、設備故障、通訊故障等突發事故或其他突發事件導致競價活動無法正常進行的;
(二)競買人的報價行為違反網絡競價文件規定且導致競價活動無法正常進行的;
(三)其他經南寧金交中心確認應當中止的情形。
上述情形在合理的時間內消除后,競價活動即時恢復。若無法消除,則競價活動終結。
第二十八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競價活動應當終結:
(一)在競價過程中,出現標的損壞或滅失的;
(二)因不可抗力導致競價活動無法正常進行的;
(三)其他經南寧金交中心確認應當終結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競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南寧金交中心有權追究其責任,其交納的競價保證金不予退還,并列入南寧金交中心黑名單;給其他競買人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一)相互串通,排擠其他競買人的公平競爭,損害轉讓方或者其他競買人的合法權益;
(二)弄虛作假、擾亂競價正常秩序,損害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三)對轉讓方、南寧金交中心工作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采取施加影響、行賄等不正當的競爭手段,影響競價程序公正性;
(四)做出有效報價后反悔;
(五)網絡競價成功后放棄受讓;
(六)網絡競價成功后未按規定時間與南寧金交中心簽署成交確認文件或與轉讓方簽訂交易合同;
(七)網絡競價成功后未按時足額支付交易服務費或成交價款等款項;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南寧金交中心、轉讓方在產權交易過程中應當對競買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其他情況承擔保密義務。
競買人應當對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獲悉的轉讓方及轉讓標的的相關情況承擔保密義務。
第三十一條 產權轉讓需要采用其他網絡競價方式的,可以由南寧金交中心根據項目特點,制訂專項實施方案。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南寧金交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則自2020年9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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